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完善本市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基[1996]209号 1996年11月7日)
根据市委、市政府“抓大放小”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工作,健全资产评估管理体制,有利于企事业单位的评估申报,现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可对其所辖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立项、确认。
二、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可对其控股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立项、确认。
三、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授托的单位”),在其产权变动的审批权限内,对下列项目可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立项和确认。
(一)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
(二)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评估;
(三)企业兼并、出售的评估;
(四)企业联营的评估;
(五)资产租赁的评估;
(六)资产拍卖、转让的评估;
(七)资产抵押、担保的评估;
(八)企业歇业清算的评估
(九)企业破产清算的评估;
(十)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评估。
四、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负责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其他包括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和确认。
五、申请授权或委托进行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已批准综合授权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已批准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
(二)已经建立专司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须有2名以上(含2名)已取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三)控股公司如有下属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与该机构脱钩。如暂不能脱钩的,该机构不得从事业内的评估业务,控股公司也不得对下属评估机构的评估项目进行确认。
(四)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对所辖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指定评估机构。
六、申请单位应先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授权或委托申请,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取得授权书或委托书后,方可进行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