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听证通知》(附件6);
  3.《听证记录》(附件7);
  4.《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登记表》(附件5);
  5.《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附件8);
  以上各类文书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局法制科负责管理,按本规定所附《关于几种税务文书的使用说明》(附件14)的规定使用。其中处罚决定类1~4(附件9~12)由市局统一编号,5(附件13)和告知事项类(附件1~3)以及《听证通知》(附件6)由各局自行编号。
  十二、印章
  税务机关对相对人发出各种税务文书必须按以下规定加盖印章。
  1.处罚决定类文书用印按《征管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相应税务机关的印章。其中用于当场处罚的四种文书(附件9~12)应使用局章的,可预先加盖后交执法人员使用。
  2.告知事项类文书用印比照处罚类文书办理,但为简化工作程序,也可使用税务所章,具体由各局自定。
  3.各业务职能科室的印章一律不得用于处罚文书。
  十三、备案
  1.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每月向法制科备案一次。
  2.适用一般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应于作出处罚决定后5日内送法制科备案。
  3.对公民处以10000元以上或三倍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0元以上或三倍以上罚款或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应于作出处罚决定后5日内报市局备案。
  十四、其他规定
  (一)本规定中“××元以下”、“××元以上”均含本数。
  (二)本规定中有关期限的规定,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下发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当场处罚)(略)
  2.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陈述申辩)(略)
  3.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听证)(略)
  4.听取陈述、申辩笔录(略)
  5.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登记表(略)
  6.听证通知(略)
  7.听证记录(略)
  8.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略)
  9.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登记)(略)
  10.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纳税申报)(略)
  1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发票)(略)
  1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集贸市场)(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