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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通知

  税务机关选择的代征单位应当是对当地农村集贸市场和非固定业户经营情况比较了解,在管理上有一定权威性和直接性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我省委托代征工作情况和各地的成功经验,一般可以选择乡镇政府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村级管理组织以及市场管理组织等为委托代征单位。代征单位选定后,由基层征收机关与其就委托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基层征收机关填制《委托代征税款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审批。县级以上国税机关要对基层征收机关上报的拟委托单位的资格条件和委托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的,与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核发《委托代征证书》。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应载明委托代征税款的范围、权限、计税标准、代征时限、税款解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四、切实加强对代征税歀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地国税机关对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后,要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代征工作的监督管理。首先,要帮助代征单位选好代征人员。要选择那些有一定政治、业务素质,有履行代征税收职责能力,且愿意接受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的监督管理的人,过去税务机关聘用的助征员在选定代征人员时,可优先选用。要加强对代征人员的辅导、培训,并对其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以上国税机关发给代征人员资格证书,准其持证上岗。代征人员履行代征义务时,应佩带标识,接受群众监督。代征人员的资格证书和标识由市地级国税机关统一制作。各地国税机关要对代征人员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工作出色的,建议代征单位或由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奖励;对工作不称职或滥用代征权利给税务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收缴其代征资格证书和统一标识,责令代征单位及时予以更换。
  其次,要积极履行税务机关应承担的义务,为代征单位履行代征义务创造良好的条件。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及时为代征单位提供代征工作所需的完税凭证等有关的税收法律文书。代征上述非固定业户的税收,只能使用定额完税凭证。非定额完税凭证不得发给代征单位。要帮助代征单位做好代征工作,对代征人员在代征税款过程中遇到的纳税人拒缴税款等违法行为,国税机关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理;要按规定付给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以调动代征单位的工作积极性。要对委托代征的税收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历史资料和市场的发展状况,核定收入基数,按年、分季确定收入任务,据以考核,并与代征单位及代征人员的经济利益相挂钩,以保证代征收入的稳定增长。
  第三,要对代征单位履行代征义务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反代征协议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故意不征、少征、多征、截留税款或者滥用代征权利,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或给税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比照征管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终止代征协议,取消其代征资格.要加强对集贸市场税收的检查,对大集市每月检查一至二次,对小集市每季检查一次.对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以切实防止有证业户向无证业户转化,促进个体税收管理和委托代征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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