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村集贸
市场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通知
(鲁国税征[1996]24号 1996年11月12日)
为了加强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的管理,巩固和发展农村机构改革和征管改革的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对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委托代征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农村征管机构改革和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征管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矛盾。主要表现是,农村征收分局对农村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仍采用派员赶集巡回征收税款的办法,不仅加大了税收成本,而且收效甚微,零散税收收入呈下降趋势。这种状况如不加以改进,势必妨碍和制约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发展,影响农村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今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管理。加强个体税收管理事关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十分严肃的政治问题。因此,在征管改革过程中,农村集贸市场等零散税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省局在总结各地零散税收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征管中推行委托代征办法。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在农村集贸市场推行委托代征的重要意义,尽快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正确界定代征税款的范围和委托代征事宜
委托代征是一种法定的税收征收方式。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实施委托代征的范围,主要是国税机关征管范围内所辖农村集贸市场的非固定经营业户(包括临时性经营业户、跨地区经营业户)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各地国税机关要根据当地集贸市场的发展状况,按规模、行业等进行分类,合理确定委托代征税收的具体范围。城区征管机构改革到位的地方,对城区内的各类工业品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也可以比照本通知精神实行委托代征。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的权限仅限于税款的征收,对税务检查权、违法行为处理权等权力不得委托。实行委托代征后,各地国税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的具体工作环节,对税源情况反馈、税款征收、完税凭证、税款解缴等内容,分类作出具体规定,建立有关手续制度。
三、认真做好代征单位的选择、核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