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沪财基[1996]24号)
根据历年财务决算、所得税清算以及今年会计整顿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税收管理工作,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施工、房地产企业财务制度》,现就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当期无收入、收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期间费用的处理
企业发生的各种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应分别计入“开发成本”和“开发间接费用”。竣工开发产品其发生费用转入“开发产品”按照配比原则待开发产品出售时计入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期末未实现销售或未竣工的开发产品,应列入企业存货处理。
企业经营期间所发生的期间费用应用企业所取得的收入、收益进行弥补。如当年无经营收入的,应用企业取得的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与营业外净收入(已抵扣营业外支出部分)进行弥补;如当年没有收入、收益或取得的收入、收益不足以抵补所发生的全部或部分期间费用时,对于成立超过三年(含三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所发生的全部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成立不足三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企业可将所发生的全部或部分期间费用转作“递延资产”,待以后年度有收入、收益时,按以下原则分期逐步计入当期损益。
1、部分抵补时,抵补的数额以当年不出现亏损为限;
2、转作递延资产后,以后年度一有抵补能力就应全部或部分抵补;
3、对于开发产品所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如数额较大,又分得清项目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采用待摊的办法,在受益期内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分期逐步摊入企业的财务费用。
二、关于配套设施费用的处理
为正确及时计算开发产品的销售成本,凡与开发产品同步施工、同步完成的配套设施项目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对于开发小区内尚未完成配套设施,但已建成准备出售的开发产品,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按概算或预算造价预提配套设施费。
实际支出数与预提数的差额应增加或冲减以后有关开发项目成本。如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的数额较大时,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有关项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