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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6年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三、有关计算公式
  1.实行“两不超”或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企业,当年允许列支的人均工资总额=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1+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减幅度×核定同税利的工资比例+当年人均出口创汇增减幅度×核定同创汇的工资比例)+按市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的人均工资数
  其中:
  A: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减幅度=(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100%
  B:当年人均出口创汇增减幅度=(当年人均出口创汇增加额÷核定人均出口创汇基数)×100%
  2.当年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当年实现税利总额(未扣效益工资)÷当年实际职工平均人数)-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
  3.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当年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同税利的工资比例))
  4.当年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税利计算)=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同税利的工资比例×A
  5.当年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创汇计算)=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同创汇的工资比例×B
   四、清算要求
  工资清算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市规定的文件办理,做到清算内容要符合政策,数字要真实可靠,未按规定和未经批准的内容,不得作为清算的依据。
   五、清算步骤
  今年的工资清算工作分二步进行,12月份进行预清算,明年第一季度正式清算结束。
  1.不实行工资总量一头调控就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清算。
  企业的工资清算,均应分别填制“地方国有企业实行‘两不超’办法工资清算表”、“地方国有企业实行目标效益工资清算表”、“地方股份制企业工资清算表”一式四份,送主管局审批后,由主管财税分局签证后自留二份,一份退主管局,一份退企业,企业据以提取工资并作记帐凭证。
  企业工资清算结束后,各主管局应填报“地方国有企业实行两个不超过办法工资清算汇总表”、“地方国有企业实行目标效益工资清算汇总表”,并于1997年4月底以前送市有关委、办、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和主管财税分局各一份。
  2.市控股(集团)公司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清算。
  市控股(集团)公司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其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清算表,及市控股(集团)公司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汇总表,于1997年3月底以前先送有关财税分局协调一致后,由市控股(集团)公司在1997年4月底以前将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清算表一式五份送市府有关委、办、市劳动局、市财政局、以及有关财税分局各一份,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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