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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6年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地方
国有企业1996年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6]113号 1996年11月28日)


  现对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6年实行工资总量调控、“两个不超过”、“目标效益工资”办法等工资清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算范围
  凡经市府有关委、办会同市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量调控等办法,以及企业主管局(公司)会同级财税部门按规定批准实行“目标效益工资”、“两个不超过”办法等工资形式的地方国有企业作为工资清算范围。
   二、清算政策
  1.企业工资清算政策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综发[1996]23号《关于1996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若干意见》、市劳动局沪劳综发[1996]26号《关于上海市1996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以及本通知规定的政策为依据。
  2.有以下情况的,在计算1996年实现税利时可作适当调整。
  (1)由于市政重大工程实施项目等,影响企业利润和税收的,可适当调整计算1996年实现税利。
  (2)今年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中,被查出偷逃税额数,应剔除计算税利。
  按以上(1)、(2)款调整计算税利均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财税监交机关会同主管部门审定。
  3.人均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不实行工资总量调控的单个企业效益增长可按规定上浮,相反,效益下降,工资也应随之下浮,但下浮的幅度一般可控制在工资基数20%以内。
  4.企业今年欠交的税额数,原则上不作为计提效益工资的税利,确有困难的企业,各财税分局可视具体情况,按欠税数的一定幅度,在今年实现的税利数额中扣除。
  5.企业1996年新增工资列支成本数不得低于应提新增工资的80%,1997年补列1996年的工资数不得超过1996年应列新增工资总额的20%。
  6.市控股(集团)公司等完成市国资办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可按1995年人均工资实际发放水平,按照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提取新增工资。但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上要扣除国家对企业各种投资而增加的资本金,以及国家对企业税收实行先征后返办法而增加的资本金、税金等客观因素。
  7.纺织、仪电控股(集团)公司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及轻工控股集团(公司)“放小”企业等,在工资清算中涉及工资基数和税利基数的问题另行研究解决,但已批准的工资总量调控办法原则上不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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