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快国资所人事制度改革步伐,按照国家关于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建立并不断完善国资所人员聘用制,规范聘用的方法、程序,加强聘后的管理。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用人、分配、考核奖励等办法,进一步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搞活内部人事制度,逐步形成符合国资所自身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和实行聘用管理的人事管理体制。
7.区别情况,认真做好对现有国资所的规范工作。各地对现有的国资所认真进行排队分析,基本具备《
律师法》规定条件的,可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规范为国资所;对不具备办成国资所条件的,应转制为合作所或合伙所。转制方式可视各地和各所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清产核资是规范国资所工作的基础。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组织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对确定要办成规范国资所的,经过清产核定的资产,可明确作为国家投资部分继续注入律师事务所;对确定转制的,属于国家的资产,由司法行政机关代行监管权。对事务所原办公用房,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办公设备,经资产评估后,可以通过租赁、有偿转让等方式由转制后的律师事务所使用。对成立后未要财政一分钱投入,一直按自律性律师事务所模式运转,支出与积累关系处理得好,积累比例大的,转制时可在政策上予以照顾。
(二)贯彻《律师法》,不断改进和完善对国资所的管理工作
国资所的建设要向专业化、规模化和高标准方向发展。专业化,就是要形成专业特色,要逐步形成自己的“名牌”服务项目。规模化是律师工作适用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立足当地实际,在深化改革中,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国资律师事务所予以重点扶持。省厅、省律协拟支持2~3家国资律师事务所迅速发展成为具有较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支持8~10家国资所发展成为能够全面适应国内外两个市场需要的律师事务所。
《
律师法》确定了律师事务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主管律师工作的职能机构,对国资所的深化改革负有全面的监督和指导职责。其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