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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事厅等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搞好搞活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几点意见

  3.明晰产权和积累财产的归属。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现有国资所的财产进行清理、核定。1996年12月底前积累的财产全部归国家所有,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由司法行政机关代行监管权。担负具体管理职责的司法行政机关有责任和义务确保其管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自1997年1月1日起,新积累的财产按出资情况(国家出资不低于80%)确定收益,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4.明确权利和责任,使国资所成为名副其实的事业法人。其基本关系应当是:国资所的法人财产权,不干预其日常的业务活动。按照《律师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国资所享有依法依章自主开展律师业务的权利;对本所聘录用人员有建议权、选择权,以及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政策享有对所内人员的管理权;有按照有关规定,自主拟定分配方案,在上级审定方案内决定工资奖金分配办法的权利;有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的权利;有拒绝无偿调拨资产和摊派的权利;在确保出资人权益的前提下,对事务所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政府申请帮助解决特殊困难的权利等等。
  国资所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出资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依法缴纳税金和其他费用;建立合理的分配约束和监督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内部管理,教育律师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证服务质量;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以及在社会法律援助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等等。
  5.调整结构,狠抓质量,集中力量办好一批骨干所。今后一段时间内我省国资所发展的着力点要逐步从偏重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方面转变,重点抓上规模,上档次,对新设立国资所,在数量上要从严控制。确实必须要新建的,办所的起点要高。各市、县、区的司法行政部门和体改部门都要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下,认真做好现有国资所的规范工作,在抓好面上工作的基础上,下大力气集中精力办好1~2个国资所。
  6.规范国资所的内部管理,进一步搞活内部运行机制。所有国资所都要按照《律师法》和国务院批复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规定的精神,制定章程,作为律师事务所基本的管理制度,并根据章程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和配套规章制度,使事务所的内部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应按照“自律”要求健全民主管理机制,完善依法办事和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执业保障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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