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事厅等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搞好搞活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几点意见
(1996年12月11日)
国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所)是指国家出资设立,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并以该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律师事务所,是目前我省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形式。到1995年底,全省共有国资所321个,占律师事务所总数的77.8%,国资所执业律师占全省执业律师总数的近80%,不仅在我省律师业务的发展方面发挥了主力军作用,而且为全省律师事业的发展培养和输出了一批人才。国资所在为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和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国资所也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长期形成的“国字号”观念仍在禁锢着人们的思想,影响国资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一些国资所对进一步深化改革缺乏紧迫感;缺乏增加积累和考虑长远发展的内在动力。二是相对于合作所、合伙所而言,国资所在人事、财务等方面的管理自主权较少,缺乏发展的生机与活力。三是各方面的负担重,影响国资所与其他形式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平竞争。随着合作所、合伙所的发展,国资所的人才特别是骨干律师流失的现象十分严重。四是内部科学管理、民主管理跟不上,缺乏自律管理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上述困难和问题对国资所的稳定发展已经形成了很大障碍,如何搞好搞活国资律师事务所已经成为深化我省律师工作改革的一个突出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在国资所工作的广大律师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克服困难,以改革为动力,积极努力,为促进我省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健康稳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一)我省近期深化国资所改革的具体目标和措施
1.近期工作目标。以《
律师法》为基本依据,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介组织的建设要求,规范运作,把国资所建设成为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具有生机与活力的名副其实的独立事业法人。
2.明确界定国资所的内涵。我省现有国资所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既给编制,又全部或部分直接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另一种形式是国家只给事业编制,未以资金或资产进行直接投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
律师法》的规定,对国资律师所进行规范。国资所是指国家出资设立、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并以该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国家可以全额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也可以部分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国资所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地位。在国资所工作的在编人员,与其他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享有同样的社会保障权利。自1997年1月1日起,凡不符合《
律师法》关于国资所立法精神的律师事务所,均不再称之为国资所,不纳入国资所的管理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