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安局、无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重申办理独生子女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锡公户[1996]13号)
各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各市(县)、区、局计生委(局办)、各乡(镇、街道)计生办、市区各企、事业单位计生办:
自1979年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以来,我市独生子女家庭比例逐年提高,且一直稳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据1995年全省1%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抽样调查结果,我市独生子女率达65.56%。绝大部分独生子女家庭能按我市有关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并享受有关待遇。
近几年来,我市新生婴儿户口、粮油申报登记呈普遍下降趋势。特别是去年以来,新生婴儿及时申报户口的更少,在今年1-10月市区出生的6477名婴儿中,只有2490人到公安部门申报常住户口,户口申报登记率仅占生出总数的38.44%,未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竟达60%以上。这对各级准确统计上报出生人数和总人口数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对户籍人员进行各类管理、对新生婴儿进行预防接种、对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等,均产生了不少困难。
为加强户籍人员的规范化管理,督促为新生婴儿及时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保障对各类家庭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特对办理独生子女证等有关事项,重申如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必须申报出生登记。
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落实有效节育措施,孩子在14周岁以内的,必须凭孩子本市常住户口簿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三、独生子女父母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满l4周岁止,每年可领取不低了40元(单位为1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属职工,一方属纯农业人口或城镇待业人员的,则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时,必须凭独生子女证和户口簿。
四、对已登记本市常住户口,领取独生子女证,年龄在14周岁以内的孩子可以报支医药费、托幼费。同时,贯彻父母双方单位合理负担的精神,由一方负担医药费,另一方负担托幼费。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