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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252号 1996年12月18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完整地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保证税款申报的准确,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做了修改。现就发放、使用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使用和发放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申报一九九七年以后各月份的增值税情况时,即从该年二月份申报一月份纳税情况开始,应使用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自九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开始,各局可按所报的计划到征管处领购。各局应在九七年一月二十日前供应到所属一般纳税人,并按物价局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
  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补充资料一律由市国税局统一制发,各局不得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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