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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审1996国有农口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审1996国有农口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
(京财农[1996]2311号)


农口各主管局(总公司):
  1996年是“九五”计划的第一年,也是国有农口企业执行新税制的第一年,为使企业做好1996年度决算的编报工作,分析评价企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我们根据财政部对编制96年决算的总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96年国有农口企业决算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认真抓好1996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保证决算的质量,按时完成编报任务
  今年国有农口企业开始征收所得税,因此做好决算的编报工作十分重要。各级领导和财务人员要认真抓好1996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政、财务、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保证决算质量,按时完成编报汇审任务。
  二、决算的编报口径
  1996年财务决算的编报口径与上年同期相同,仍按现行的隶属关系编报、汇总。农场的种、养殖业,水产的养殖业及畜牧的养殖业填报在“农业企业”中,其他行业分别填入各对应行业中。
  三、会计报表中有关财务规定的处理
  1、关于“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1)国有农口企业一律按京财税(1996)1932号文件《关于对农口国有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及京地税(1996)509、510号文件要求上缴企业所得税。其中,农业的种、养殖企业,农副产品初加工企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暂不征收的税款在“应交税金”下设明细帐“暂不征收的税款”进行核算,不得挪作他用,待国家的相应政策出台后再予以调帐处理。其他企业按规定照章纳税,不得擅自漏交或少交税款。
  (2)对于以农场为单位集中汇缴所得税的企业,农场必须合并编报企业会计报表。对于一个农场或企业多业经营的,既经营应纳税产品又经营暂不纳税产品的,必须单独记帐分业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对于期间费用能够分清应纳税和暂不纳税产品的,应按产品分别记帐,对于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严禁将暂不征税产品的期间费用挤入纳税产品中,使纳税产品的利润核算不实,影响国家税收。
  2、财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的帐务处理。
  财政拨付给企业的各项资金,企业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具体规定如下:对于拨付给企业的贴息款,应冲减企业的财务费用;对于拨付给企业的受灾款、各种专项款,应做为国家投入增加“国家资本金”;对于拨付给企业的补贴款应做为财政补贴记入“补贴收入”。
  3、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土地转让及投资的有关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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