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真执行我局《关于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京财会[1995]717号),做好相应的帐务处理工作。
五、认真做好实施新税制后的粮食企业财务处理,正确反映企业税利的解缴情况
企业的各项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计算和解缴应纳税金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为加强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正确计算企业应纳税金,市财政局、国税局先后下发了《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6]148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字[1996]1602号)等文件,对国有粮食企业应纳增值税、营业税等做了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相应的财务审核工作,重点审核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的范围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审核国有粮食企业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六、做好粮油政策性补贴款的财务处理工作,正确核算企业的盈亏
根据我局京财商[1994]2556号《关于对粮食企业财政补贴款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应正确核算财政补贴款项,真实反映财政补贴后的盈亏情况。对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款项一律通过“应收补贴款”科目,应纳入盈亏的补贴款,同时还应作“补贴收入”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财政补贴款的财务管理,审核企业有无多计、少计应收补贴款,取得的各项补贴收入有无按规定计入企业盈亏。
七、认真做好调整我市粮食销售价格后购销差价实行两级财政负担的财务处理工作
受宏观经济环境的限制,我市粮食销售价格仍执行市场限价,居民口粮仍存在购销差价。为压缩不合理补贴,调动各区县有关部门对口粮销售管理的积极性,我局制发了京财商[1996]1328号《关于对城镇居民口粮指标实行财粮两局双重管理的通知》以及京财商[1996]1605号《关于调整本市粮食销售价格后购销差价实行两级财政负担的通知》。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在保证城镇居民口粮供应的前提下,配合粮食部门制定有效措施和办法,加强对口粮销售及核算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做好销售指标的预、决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