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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三、做好国有商办、粮办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工作
  根据我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工[1996]1288号)规定,从1996年1月起,建立国家补充流动资本制度。对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由市财政局按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进行返还,对重点企业,提高返还比例。重点企业名单和返还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委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一方面要认真审核企业上缴所得税情况,及时做好返还工作,另一方面要建立流动资本考核制度和专项检查处罚制度,严格监督企业补充流动资本的执行情况。企业收到国家拨补的流动资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区县国有商办、粮办工业企业的补充流动资本制度由区县政府按照上述文件的精神确定。
  四、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
  (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工[1996]1215号)对鼓励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所采取的优惠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是否按文件规定执行,包括研究开发新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是否按规定计算应税所得额;所购置的试制设备是否按规定摊入管理费或计提折旧。
  (二)做好1996年工效挂钩清算工作
  根据京劳资发[1996]99号《关于做好1996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为了妥善解决工效挂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局下发了《关于1996年市属国有商业企业有关工效挂钩财务年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商[1995]1885号),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工效挂钩效益实际完成情况,配合劳动、国资部门做好1996年工资清算和1997年效益基数的核定工作。
  (三)认真执行我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折旧年限问题的通知》(京财商[1996]256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京财商[1996]888号),按规定的范围和年限正确计提折旧。
  (四)企业和主管部门及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北京市一九九六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建[1996]379号)规定,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填报、汇总和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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