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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国有商业、
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京财商[1996]2136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是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企业财会管理,监督企业财会活动的重要手段。为了做好1996年度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年度决算编审的工作,真实、全面反映企业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1996年度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精神,现将我市国有商业、粮食企业1996年度决算编审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一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精神
  编审决算是企业财务和各级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方面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经济体制改革政策,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统一政策;另一方面要按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和通知》(京财会[1996]787号)的有关规定,整顿与国家统一制度不相符的财务规章,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和会计核算方法,以提高企业会计工作质量,保证会计信息和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帮助企业解决在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编制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做好各项资产的清查、财务处理工作
  (一)企业要做好年度终了前各项资产的清查和财务处理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要加强各项资产的管理与核算,有效地控制资产损失。按照我局京财商[1995]2322号《关于国有商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处理损失超过规定权限的必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在汇总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前,要对企业应收帐款、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益等项目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分析。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作必要的说明。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市体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关于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核销潜亏、明亏挂帐的通知》(京财工[1996]554号)精神,认真核实明、潜亏,并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办法(试行)》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做好批复工作。企业应根据财政及国资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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