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6年度继续
实行抵顶经费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地税稽[1996]46号 1997年1月14日)
市局沪财企一[1996]125号文《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有关分局相继就原来实行抵顶经费企事业单位征免所得税政策等问题如何处理,要求市局明确,经研究,现对1996年度上述企事业单位征免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可继续实行抵顶经费或纳入特种资金管理暂免征所得税的企事业单位范围。
1.凡纳入财政部门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组织举办的全资国有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均属抵顶经费范围。
2.经财政、税务机关确认的市、区、县各级房地局系统部分企事业单位,可纳入特种资金管理,暂免征所得税。
二、下列企事业单位不列入抵顶经费或纳入特种资金管理暂免征所得税范围。
1.实行全额、差额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组织兴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房地产、证券、舞厅、卡拉OK和带有卡拉OK或KTV包房的餐厅、游戏机活动经营的场所等企业。
2.实行全额、差额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组织兴办的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非国有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
3.实行全额、差额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全资国有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原有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或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本市各类国有勘察设计单位。
5.上述纳入各级财政部门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组织兴办的全资国有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凡属1996年1月1日以后开业新办的,一律不列入抵顶经费暂免征所得税范围。
6.本市市、区、县各级房地局兴办的房产公司、各类物业管理公司、宾馆、饭店、招待所、证券、舞厅、卡拉OK和带有卡拉OK或KTV包房的餐厅、游戏机活动经营的场所等企业。
三、市人防系统企事业单位抵顶经费暂免征所得税的政策范围,亦可按上述第一、第二条之规定的范围执行。
四、关于抵顶经费的比例和审批部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