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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日常税务检查确定检查对象办法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日常税务
检查确定检查对象办法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7]35号)


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日常税务检查确定检查对象办法的补充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7年1月14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日常税务检查确定

检查对象办法的补充规定(试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本局制定了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实行随机抽样确定检查对象的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务检查制度,结合该办法在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现就日常检查确定检查对象的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在日常检查中确定检查对象的选案办法在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实行随机抽样确定检查对象的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征管实际情况采用纳税状况评估办法和情报交换办法加以确定。
  二、实行随机抽样办法确定检查对象应严格按照市局的规定执行。各区、县局及有关分局可根据本单位的检查工作安排和人员力量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确定年度抽样比例,并纳入年度检查工作计划,上报市局备案。
  三、纳税状况评估选案办法。
  税务所在日常征管中,特别是在案头稽核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要按照一定的评估方法登记在册,并定期通过规定的审批程序确定日常检查对象。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税务所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征收管理中,通过案头稽核进行登记核对、申报稽核和迟报催缴等工作,发现纳税人有不规范行为的,除了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以外,应填写《纳税人不规范行为报告书》。
  2、各税务所应定期将纳税人不规范行为的情况按纳税户进行归类汇总,并通过对违法频率和违法程度的分析及评估,认定需实施税务检查的填写《纳税状况评估意见书》报告本局税务检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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