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地方税收报告表》的通知
(鲁地税征[1997]3号 1997年1月22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外轮运输收入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便于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第
九条和第
十五条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6]729号文件精神,省地税局制定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地方税收报告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各地,请各需用该表的市、地地方税务局按规定统一印制,并于2月1日前发放至各外轮运输收入地方税收扣缴义务人。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