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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1996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失效]

  1.对采取进料加工申报表计算应抵扣税款的要核对进口料件的实物库存,避免销售后长期不结算造成少抵扣问题,对所发生的销售,补办“进料加工申报表”,在清算期给予抵扣;
  2.对不采取“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计算应抵扣税款的(指生产企业直接进口),应按进口料件登记手册及进口的有关单证计算抵扣。
  (三)实际退税额的清算
  按财政年度实际退税额结算清楚。实际退税额应与出口企业核对,与税收计会报表相核对。若有不符要查明原因,实际退税=实际退库发生数-出口退税补进数。
  96年度实际退税额应按出口企业作销划分所属94年度、95年度、96年度的税额。
  (四)骗税统计
  对96年度内发现、确定的骗税情况进一步统计用统计表分别统计
  1.在96年度年度内作销发现的骗税情况及涉嫌已确定不予退税的业务列入汇总表第13栏。
  2.以前年度作销,96年度发现并确定骗税情况,作为填表统计不列入汇总表。
  (五)甩尾税额的清算
  近几年来由于发函,退税指标、涉嫌问题较多因素影响,使我市退税工作历年甩尾情况复杂、本年度清算工作中必须对历年甩尾税额情况算清。
  1.对94年度作销的甩尾业务必须从严掌握,根据清算工作的规定和京国税进[1996]516号通知的规定,由于出口企业、未按时申报或单证方面的问题造成的甩尾不再予以承认。
  2.对95年度作销的甩尾业务在本清算期按规定仍无法申报或虽已申报但资料不全或不符,又不能及时更正的,也不列为甩下年税额。
  3.96年度的甩尾,应为:当年应退税额(6栏)减当年实际退税金额,减补进已退税额(11栏)。
  4.对各年度甩尾金额,要分析列出“在审核金额”,涉嫌金额,“未申报金额”。
  四、清算中的有关政策问题
  (一)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的计算,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达文件明确之前,仍按原规定税率计算抵扣,待文件明确后再予以补退
  (二)国家政策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不列入清算范围;
  (三)对96年度甩尾的应退税额争取要尽快审核审批退库。
  (四)凡是确定骗税或不予退税的退税的货物的进项税金,应按规定转有关帐户。
  五、清算总结的报送
  由于各区县局出口退税业务情况差别较大,清算工作结束后要经过认真审定,能够提前完成清算工作的,可以提前报送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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