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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1996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
1996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1997]023号)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
  我市1996年度出口退税工作在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下,全体出口退税业务科室干部积极努力下,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严格审核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指示,克服困难采取措施,连续作战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全市共退税7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1%,审核户次3662次,比上年同期增长59%,有力的促进外贸事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清算工作有关规定,为全面完成96年度的清算工作,根据我市出口退税情况,清算工作安排如下:
  一、清算工作的总体安排
  今年的清算工作,由于业务量大遗留问题多,政策变动多,清算工作复杂,请各区县局要尽早安排部署,最晚要在97年1月底前必须安排部署下去,在三月底前完成清算工作,四月十五日前将清算报表书面书面总结报送市局。
  二、清算工作的要求
  根据历年清算工作出现的问题,今年统一强调对96年度的清算工作必须依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进行。保证清算工作的质量,其中的有关数字必须准确,对各出口企业清算定案数字必须层层审核、该查帐的查帐保证真实,今后未经市局同意不准自行调整清算中的有关数字;清算成果是我们今后安排工作、制定分配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考核各区县局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今年的清算工作不准出现以往发生的问题(数字多变)高质量的按时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三、清算工作内容
  (一)应退税款的清算,今年应退税的清算仍以做销时间为基础,以报关离境时间为退税率确定时限界线。分别清算96年1月-11月应退税款、96年12月份应退税款、出口企业在96年度未作销售的不计算应退税款。
  (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应抵扣税款清算。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凡是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必须计算应抵扣税款、(包括异地核销在我市出口的业务)。根据实际情况,我市对进口料件应抵扣税款的计算按下列原则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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