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外专局办公
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聘请外国专家确
认件>的通知》的通知
(厦府办[1996]168号 1996年11月25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外专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今年七月联合发出《关于使用和管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的通知》(外专办发[1996]16号),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即今后凡聘用外国经济、技术、管理、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来华工作的部门单位,均应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为做好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工作,现将有关申办程序通知如下:
一、对正常情况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聘用单位聘请外国经济、技术、管理专家应持市贸发委出具的签证通知邀请函(电)和外国人入境审批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或外籍教师(以下统称“外国专家”)应持市外办出具的签证通知邀请函(电)和外国人入境审批表,报市外办审核。
2、经市外办审核同意后,由市外办代市政府出具同意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批件并填写《申办<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登记表》。
3、聘用单位持市贸发委或市外办出具的签证通知邀请函(电)和市外办填写的《申办<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登记表》及有关材料(申请外国人入境审批表复印件等)前往省外办申办《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
4、由聘用单位将市贸发委或市外办出具的签证通知邀请函(电)及省外办出具的《邀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原件寄给受聘外国专家,并通知外国专家凭上述两个材料向我驻其国家的使、领馆申办来华“Z”字签证。
二、对特殊情况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聘外国专家来我市任职一年以上(含一年),如来华时间较急,来不及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由聘用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外办发函通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请其直接在口岸为受聘外国专家签发“F”签证。入境后,聘用单位应尽快按外专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的规定和上述办法补办《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并及时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为受聘外国专家申办改变为“Z”字签证和外国人居留证手续。
2、聘用外国专家短期来我市进行设备安装或从事教学科研的,如来厦时间急,可由聘用单位先发函给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并通知受聘外国专家到厦门口岸申请“F”签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根据聘用单位的通知函,在受聘外国专家抵达厦门口岸时为其办理签证手续。如在原定时间内外国专家不能完成任务,需继续留厦工作,聘用单位应在批准停留期的有效期内提前三天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延期并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