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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加强管理和培训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企业加强管理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6]551号 1996年12月4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精神,为了更好地加强对本市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管理,达到市局京地税企[1996]218号文件中规定的每年对实行定率征收所得税企业逐年递减的要求,各区县局要把帮助企业从定率征收过渡到查帐征收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为了使各区县局搞好此项工作,请参照以下办法帮助企业尽快过渡到查帐征收。
  一、将实行定率征收企业的财务核算状况进行调查、分类排队,为下一步培训工作打好基础。
  各区县局根据鉴定结果及日常征管掌握的情况,按其财务核算状况及核算水平进行分类排队。
  1、设置了必要的帐户且有一定核算基础,五条标准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企业,通过辅导培训,能够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乙类企业。
  2、五条标准中有2-3项不合格,但通过多次辅导培训,即可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乙类企业。
  3、确实无帐,或帐目混乱,通过辅导培训一时很难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乙类企业。
  对以上三种不同核算水平的乙类企业,在今后的日常征管工作中逐步开展培训,使企业的财务核算逐步得到加强,最终过渡到查帐征收。
  二、在分类排队的基础上,分层次进行培训辅导。
  选择那些通过培训辅导比较快地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首先进行培训,使其先过渡到查帐征收,以此为原则,对不同核算水平的乙类企业分年度、分层次、分期、分批开展辅导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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