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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长沙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 长 袁汉坤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长沙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才流动,合理开发利用人才资源,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和人才流动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才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培育、指导人才市场;
  (三)负责各类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管理;
  (四)负责人才流动活动的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人才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六)负责人才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商、公安、劳动、物价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符合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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