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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实施细则

  第七条 各级水政监察队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水政监察队指导。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管理和执法的要求,配备水政监察专职人员。

第三章 依法行政

  第九条 各级水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综合职能部门。水政监察队是实施水行政执法的专职队伍。水政监察人员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代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授权范围实施直接的水政监察活动。
  第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水文测报设施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水资源管理、水工程管理、河道管理、水土保持管理和防汛、水文设施管理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第十一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实施监察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
  (二)要求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
  (四)依法制止不法行为,并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处置措施;
  (五)对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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