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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暂行规定

  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区内企业将可退税货物委托另一个可办理出口退税的贸易型区内企业代理出口的,由委托方参照我局沪国税退[1996]24号文《关于本市实行代理制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实施意见》的第二、第三条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在非贸易型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之间采取代理制出口方式出口离境的,不予办理退税。
  六、加工贸易方式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
  (一)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区内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从境外进口原料、零部件在区内外加工后收回,从外高桥保税区海关报关复出口的,可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计算办理出口退税;
  (二)对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从境外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在区内外加工后收回,从外高桥保税区海关报关复出口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文第二十条规定办理进口料件的免税和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出口应根据海关规定在向海关及时办理核销的同时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的核销。逾期未核销的,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将会同海关和浦东新区财税局及其所属的外高桥保税区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三)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区内企业收购区外企业通过外高桥保税区报关的货物,再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将该货物通过区外加工后收回复出口的,不予退税。
  七、区内企业收购区外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具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区内企业出口退税的凭证。
  八、出口退税额的计算,按财税字[1995]92号文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区外企业在报关出运销往区内企业时,如海关仍需开具外销发票,可暂同意区外企业同时按含增值税价格开具外销发票,仅供报关时使用。同时在外销发票上加盖“仅供报关用”专用章,不能和同类货物重复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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