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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暂行规定
(沪国税退[1996]55号 1996年12月1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现根据外高桥保税区的实际情况,对外高桥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区内企业必须是在保税区内经批准从事国际贸易的内资企业和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符合本补充规定第一条的区内企业应持有关文件于工商营业执照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退税登记,经审核批准后才能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未办理退税登记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
  三、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一条的区内企业应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国税退[1995]56号《关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管理实施办法》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退税登记。办理退税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签发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合同);
  5.退税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区内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规模大小,设置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办税员的更换应及时通知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五、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是指:区内企业收购区外企业通过外高桥保税区报关,在区内加工出口离境或直接出口离境的可退税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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