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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

  6.外埠来沪开办企业的“外埠津贴费”应并入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
  7.对实行绝对额计税工资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符合计税工资范围聘用人员超过1个月以上可换算计入企业计税工资平均人数。
  四、关于投资收益抵扣所得税办法和手续问题,
  投资收益计征所得税和抵扣所得税办法仍严格按照沪地税政二[1995]41号文有关办法办理。从1996年起各区县税务局对投资收益抵扣计算所得税的手续应严格按规定凭区县税务局开具的《境内外企业投资收益分配通知单》进行抵扣计算。
  五、关于集体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问题。
  鉴于集体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尚未结束,1996年度集体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向下属企业收取行政管理费暂按1%以内销售净收入实交管理费部分允许税前扣除。凡跨区县收取行政管理费的部门须经区县税务局审核后转报市局审批,区县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行政管理费由区县税务局审批后报市局税政二处备案。
  六、关于总机构企业为所属企业融资利息扣除问题。
  总机构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再融资给所属企业的,总机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向下属企业融资证明文件,下属企业凭总机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文件和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周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加上最高上浮20%利率以内,支付利息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七、关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费用问题。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对企业单独购入单件(套)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计算机软件,可一次在成本费用中摊销。
  八、关于夏令冷饮费、劳防用品和保健食品标准问题。
  1996年度夏令冷饮费可按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每人400元标准税前扣除;企业劳防用品和保健食品按上年核定标准增加10%以内税前扣除。
  九、关于青玉米饲料减税问题。
  1996年度对国有牧场和乡村集体牧场向本市农村按订购青玉米饲料,每购进一担给予种植地区减征所得税2元;市牛奶公司所属牧场按计划种植向本市农村订购的青绿饲料,每购进一担,给予种植地区减征乡镇企业的所得税2元,但对于青玉米(含青绿饲料)超过定购数10%以上的部分不予减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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