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二[1996]42号 1996年12月24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和沪财企一[1996]123号和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集体企业(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和相关连建筑物收入问题。
  凡符合市局沪地税地[1995]52号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须报区县税务局审核后转报市税务局批准后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他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关连建筑物的收入,允许税前扣除经税务局确认的费用后,余额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扣除费用有:企业上交土地规划部门费用、国资部门费用、企业搬迁费、企业停工损失和重新移地购建建筑物和其他经确认的费用。对企业单独出售建筑物取得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的办法处理。
  二、关于征地农民工安置费收支问题。
  凡属市政工程和企业征地发生的安置农民工费用收支情况的,可按以下办法处理:凡支出方工程未竣工前支出的安置费计入工程项目,凡支出方工程竣工之后发生的安置费允许税前扣除;收入方收入明确专门安置征地农民工支出的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可计入企业盈余公积,暂不征收所得税,对独立从事劳务经营的企业应按规定计算所得后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计税工资问题。
  1.对经区县级劳动部门进行年薪金制试点的企业报经税务机关审定核准后允许税前扣除。
  2.1996年度企业计税工资清算应按我局沪税政二[1996]17号文规定办理。
  3.实行相对额计税工资的企业在1997年1月10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月30日前审核结束,企业应在2月15日前如期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
  4.对按沪税政二[1996]17号文实行相对额计税工资的企业,对年初在核定计税工资基数控制时,因该企业属主管部门一头工资结算分配与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存在差异较大的,凡已取消上述办法的,报经区县税务局批准适当调整计税工资基数。
  5.从1996年起对实行相对额计税工资的企业按199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发工资和清算后相对额计税工资孰低办法税前扣除,即清算后的计税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以实发工资税前扣除,若清算后的计税工资小于实发工资的,以清算后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清算后计税工资数可作为下一年度计税工资基数。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