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管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行为,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编制部门批准的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区、县(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登记,分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事业单位登记。
第五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完备的批准手续;
(二)有符合规定的组织章程;
(三)有固定的场所;
(四)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有与其业务性质、范围及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施和资金。
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的,应当具备除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外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下列单位,应当申请事业单位登记:
(一)联建、联办的事业单位;
(二)事业法人单位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机构;
(四)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它事业机构。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已经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可以不再进行事业单位登记,也可以撤销企业法人登记,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八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事业单位登记的,应当按规定分别填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或填《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第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事业单位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市直属事业单位,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受理核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