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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度会计决算中若干业务问题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二)兼并方应按接受的资产,借记有关资产类科目,按接受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贷记有关负债类科目和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同时,对设置明细账账户的科目还要根据被兼并方移交时提供的数据相应进行有关账户的明细登记;
  (三)以后编制年度会计报表时,兼并方应在按照本企业账簿记录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基础上,将被兼并方结束时编制移交的资产负债表上的期初数和本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相加,将被兼并方损益表中收入,成本费用的发生额,分别和本企业损益表各相关项目的数字相加,即构成兼并后企业完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据此和其他相关资料编制利润分配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九、关于在用权益法核算对外投资的情况下,汇总报表是否应抵销重复资产和利润因素问题。
  汇总报表和合并报表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汇总报表是将各企业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简单相加而成,不作任何抵销。因此,在进行年度会计报表汇总时,对于重复的投资和所有者权益、重复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均不作任何抵销。
  但为了较确切地反映系统内完整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利企业进行分析、比较,在汇总报表的同时,可按与汇总范围同口径的企业户数再合并编制一张报表,抵销其中重复的资产和所有者权益、重复的利润因素。企业可在汇总报表的基础上,作如下抵销处理:
  (一)按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项目数,借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项目,按母公司对于公司的投资额,贷记“长期投资”项目,按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少数股东的份额,贷记“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将借贷方的差额,借或贷记“合并价差”项目。
  (二)按子公司净利润中母公司所占份额,借记“投资收益”项目,按子公司净利润中少数股东所占份额,借记“少数股东损益”项目,按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项目数,借记“期初未分配利润”项目,按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提取盈余公积”项目数、“应付利润”项目数等和“未分配利润”项目数,贷记“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等项目。
  (三)按子公司本期计提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借记“提取盈余公积”项目,贷记“盈余公积”项目,按照子公司“盈余公积”项目期初余额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借记“期初未分配利润”项目,贷记“盈余公积”项目。
  十、关于1996年度会计决算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国有企业的范围。仍按照我局沪财会[1996]28号文《关于对本市企业会计决算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和财政批复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实行,即经市府批准列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名单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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