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度会计决算中
若干业务问题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沪财会[1996]278号 1997年1月21日)
经研究,现将本市1996年度会计决算中的若干业务问题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试运转形成的产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而领用的材料等支出应计入工程成本,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转中的产成品对外销售时,应同正常产品的销售一样处理。领用材料等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试运转中形成的产品入库时,按该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将上述产品对外销售时,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不含增值税售价,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按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二、关于租入房屋置换过程中搬迁费用的会计处理。
企业租入的公房因故搬迁取得的补偿收入,我局沪财会[1995]134号文已作了规定列作营业外收入,其搬迁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所谓搬迁支出,是指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装修费用等,但不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凡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仍应按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核算。
三、关于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的处理。
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仍应按我局沪财会[1995]108号文《关于转发
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在月末将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下月按规定交纳,不得将本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留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内,用以后月度发生的进项税额抵扣。
四、关于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范围问题。
我局沪财会[1995]114号《关于执行
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关联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第
四条第1点规定:“投资企业的权益性资本投资占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性资本50%以下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权益性资本投资占被投资企业权益性资本50%(不含50%)以上的企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上述规定中的投资企业是指编制合并报表的投资企业。目前暂不编制合并报表的投资企业,对外投资仍暂按成本法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