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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汽车租赁业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

昆明市汽车租赁业管理试行办法
(昆政发[1997]10号 1997年2月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租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辖区内从事汽车租赁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汽车租赁是指车辆所有者,将车辆使用权在单位时间内有偿租赁给他人用于其生产和生活的一种提供运输机具的服务方式。
  第四条 昆明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车租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昆明市汽车租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汽车租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开业条件:
  (一)设施及管理条件
  1、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租用他人房屋,场地、设施经营的,需签订三年以上有效合同;
  2、必须配备六辆以上汽车和用于业务联系的小汽车一辆以上;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及其安全、消防设施;
  4、具有基本的车辆检测和维修设备;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和完备的企业管理章程。
  (二)资金及车辆条件
  1、具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车辆所配属的器具必须齐全并符合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在用车必须技术状况良好;
  3、车辆必须具备齐全、有效的行驶证件;
  4、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险种;
  5、车辆权属必须为车辆租赁经营单位和个人所有,用于租赁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识别标志。
  (三)人员条件
  1、从业人员不得少于6人,主要业务人员必须通过行业管理部门的培训,掌握与道路运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道路运输业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2、聘用业务人员必须签订有效的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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