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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五、陈述和申辩
  相对人进行陈述或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对相对人的陈述或申辩由调查部门按以下规定办理:
  1.简易程序
  ①相对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可直接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②相对人进行陈述或申辩的,由执法人员根据陈述或申辩意见对处罚决定提出维持或变更的意见并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
  ①相对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可直接移交审查部门审查。
  ②相对人进行陈述或申辩的,由执法人员听取(口头)或审查(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并根据陈述或申辩意见对处罚决定提出维持或变更的意见后移交审查部门审查。
  ③听取相对人陈述或申辩应制作《听取陈述申辩笔录》(见附件4)。《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税务机关不能因相对人的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罚。
  六、听证
  听证工作由法制科负责。按照本规定相对人有权要求听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相对人放弃权利的,调查部门可直接移交审查部门审查。
  2.相对人要求听证的,法制科应在相对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组织听证。
  3.调查部门应在接到相对人听证要求后3日内通知法制科并移交案件全部资料。法制科在接到调查部门移交的案件全部资料后,应在《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登记表》(见附件5)上予以登记,并载明受理日期、提交部门、相对人名称。
  4.税务机关负责人应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应当认真审查所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资料:
  ①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②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③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④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⑤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待听证结束后根据听证情况提出维持或变更处罚的意见。
  5.法制科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见附件6)送达相对人,告知相对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姓名。相对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6.听证公开举行。因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不公开举行的,可以不公开举行。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记录》(见附件7),听证结束后,《听证记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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