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京国税[1996]176号)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和种类
本市国家税务局及其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及所属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调查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行为,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二、税务行政处罚有关程序
1.税务机关对相对人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集贸市场以及部分违反发票管理行为进行的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当场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3.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相对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权限
做出税务行政处罚的权限按《征管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或按有关处罚权限规定需要报批的,由执法人员按规定的权限以相应税务机关的名义当场作出或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以相应机关的名义作出。属于税务所权限的以税务所、稽查所的名义作出;其他处罚以局的名义作出。
2.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属于税务所权限的应报所长批准后作出,其他处罚应报局长批准后作出。
四、告知事项
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依照下列规定由调查部门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见附件1~3),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及相对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有关权利。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当场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附件1)告知相对人,相对人当场进行陈述或申辩。相对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应予注明。
2.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附件2)的送达依照文书送达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对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三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3.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相对人有权要求听证的,《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附件3)的送达依照文书送达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三日内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