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屠宰税的申报缴纳期限
收购或屠宰应税牲畜的纳税人,应依法按时主动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纳屠宰税款的期限,由县、市地税机关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对委托代征单位,由县、市地税机关规定税款报缴期限,做到月税月清,不得挪用。具体申报缴纳期限,由当地地方税务所通知纳税人执行。
六、 屠宰税的减免税规定
下列情况可免征屠宰税。
(一) 少数民族自养、自宰、自食的应税牲畜;
(二)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自养、自宰、自食的应税牲畜;
(三) 农民个人自养、自宰、自食的猪羊;
(四) 农民个人在春节前半个月内自养、自宰、自食多余部分,在一定限量内出售的猪羊。
七、 屠宰税的征收管理
(一)屠宰税的征收管理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山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代征屠宰税,并可根据代征的屠宰税税款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逐级及时返还给各代征单位,用于代征业务和奖励代征人员。
(三)凡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定点屠宰单位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定点单位收购或屠宰已缴纳屠宰税的生猪,可凭完税证明,经当地地税机关审核,抵扣应缴税款。凡在定点单位批发上市的猪肉,经营者凭税务部门监制发给定点单位的缴税标据证明,不再缴纳屠宰税。
(四)企业或个人销售在外地收购或屠宰的已缴纳屠宰税的应税牲畜或销售已缴纳屠宰税的应税牲畜牲肉的,也应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并提供有关完税凭证或证明材料,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不再征收屠宰税。否则,应按规定征收屠宰税。
八、屠宰税的奖励和处罚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检举揭发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为其保密,并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
(二)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不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应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1.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屠宰税的,除责令其限期补缴外,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行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