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依法加强屠宰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三[1996]3号 1996年12月5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我省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广大税务干部的积极努力,税收收入逐年增长,征管措施不断完善,为保证财政收入,促进农牧业生产的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出了贡献。但是,仍有个别地区和单位存在着工作简单化,发生了收取饲养户纳税保证金,按人头、按地亩均摊屠宰税的不依法办税的现象。为更好地做好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省局拟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加强屠宰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屠宰税政策宣传力度各地应借助省局发布《通知》的机会,再次将屠宰税政策宣传手掀起一个新的高潮。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宣传车、壁报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屠宰税政策,使人民群众了解税法,遵守税法。将《通告》广泛张贴到每个自然村、集市和城镇街道,达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二、依法做好屠宰税征管工作依法治税,依率计征是做好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各地既要根据政策规定将税款收足收齐,防止偷漏税的发生,又要杜绝将征收管理工作简单化,收取税款保证金,或按人头、地亩均摊屠宰税等不依法办税的行为。
三、继续完善屠宰税征管措施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完善屠宰税代征代收办法,健全社会化协税护税组织和网络,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税统一纳税工作,建立基层地税机关与屠宰税代征经办人员及定点屠宰单位的工作定期联系制度,要配合代征单位选择思想品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作为代征经办人员,并对其进行政策培训,明确责任,完善代征手续和奖罚措施,调动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的积极性,做好屠宰税代征工作。
四、对屠宰税征管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突发性、苗头性的问题等要及时报告省局税收管理三处。
五、《通告》由省局统一印发,各地负责领取并逐级发放。各基层地税机关务于1997年元旦前后完成《通告》的分发张贴任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加强屠宰税征收管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