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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二[1996]13号 1996年12月6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
  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没有收入来源或虽有收入来源,但不足以支付其行使管理职能所需费用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规定向其下属分支机构或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
  二、管理费的管理
  总机构收取使用管理费实行由地方税务部门审批预决算制度。
  (一)总机构要在每年2月底以前编制本年管理费收支预算和上年管理费收支决算,填制《总机构管理费收支预决算审批表》,随同书面报告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总机构及其所属企业(分支机构)跨市、地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管理费收支预算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支出决算数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
  (二)地方税务机关对总机构管理费收支预算应严格审查,本着总量控制,节约使用的原则,在销售收入2%的范围内定额核批分摊到企业。对管理费使用情况要加强日常监督,严格审查年终决算。总机构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下年度核批管理费时,应相应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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