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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4、对汇缴企业的各成员企业和单位发生的大宗维修费、租赁费、计算机购置和联网费、呆帐损失、总机构管理费、安全防卫设施购置费等须按国家税收规定经国税机关按规定审查批准后进行税前扣除;未经批准的不得税前扣除,应按规定就地补缴所得税。
  5、对汇总缴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年终检查出的与申报不符而多计算的亏损,应视为应纳税所得额作补税处理。汇总纳税企业的各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年度亏损由汇总纳税企业(或单位)按国家税收规定统一弥补,各成员企业和单位不得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已经弥补的,一经查出,应按规定调整补税,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6、各市、地区国税局每年都应将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十月底以前向省局报送“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统计表”(鲁国税所[1996] 2号)和总结报告。
  六、关于补税罚款的入库
  各级国税机关对检查出的汇缴企业的各成员企业和单位应补缴的税款和罚款应就地填写税收缴款书缴入中央金库。
  七、建立联检制度
  根据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年度检查的需要以及某些检查对象涉及几个市地的特殊情况,各市地国税机关之间可以由监管单位所在地国税局牵头进行联合检查,并逐步建立联检制度。必要时省局统一组织进行检查。
  各市地应根据年度检查工作的安排,每年都要组织对辖区汇缴企业的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保证年度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八、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为使汇总纳税办法逐步规范、完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与所在地同级国家税务局之间应逐步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汇总纳税各成员企业和单位要及时报送某些须审批后准予扣除的费用项目,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确认其分摊的费用项目的标准和数额。年度终了,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应向同级国税机关报送汇总纳税报表、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
  对跨地区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核心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和成员企业、单位所在地国税机关,也要逐步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以保障就地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九、各市、地可根据总局和省局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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