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铁道部实施汇总纳税的企业以所属的铁路局、铁路分局及其所属汇总缴税的工业企业为纳税申报和监管单位。铁路局、分局所属的站、段须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监管。
6、邮电企业以省、市(地区)邮电局及其所属汇总缴税的工业供销企业为纳税申报和监管单位。各县(市、区)邮电局及其汇总纳税的工业供销企业应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财务报表,税务机关应对报表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7、民航总局以所属汇总缴税的各级民航管理局、航空公司、分公司、机场为纳税申报和监管单位。
8、省电力局以所属的电业局、供电局、电厂为纳税申报和监管单位;将军、东方烟草集团公司以所属的各级烟草公司和卷烟厂为纳税申报和监管单位。
9、其它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税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所属企业和单位为纳税申报和监管单位。
四、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申报
1、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向上级报送汇总纳税报表必须按税收法规和政策规定计算出本单位(或本级所属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再和下级机构上报的应税所得额(或亏损额)相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签字后逐级向汇缴企业和单位汇总计税所得额(或亏损额)。
2、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在按规定逐级向汇缴企业和单位汇总所得额(或亏损额)时,必须同时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及与纳税有关的资料。成员企业和单位向上级机构报送的汇总纳税申报表与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表的指标应一致。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对纳税申报表的真实性负责,税务机关依据纳税申报表进行检查。申报表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每季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一次。
五、对汇缴成员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检查
1、各级国税机关应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税收管理和监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选案检查。
2、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每年都应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年度检查以市地统一组织为主,各职能部门要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加强配合,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总结。省局根据工作安排对各市地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或组织人员对有关行业或单位进行联合检查。
3、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年度检查中,凡有税法规定标准的,按税法规定执行;税法尚未规定的,可参照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对应计而未计或少计收入的,不应扣除的费用而擅自扣除或虽允许税前扣除但超标准扣除的,均应调整计算并由监管企业和单位就地被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根据情节子以罚款。对查补税款数额很大且比较复杂的个案,可逐级上报上级国税机关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