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所[1996]79号 1996年12月20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的规定,为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正确贯彻国家的税收法规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汇总纳税
汇总纳税是指经批准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应税所得额(或亏损额),由其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简称汇缴企业或单位)汇总缴纳所得税的办法。
二、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
凡经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批准,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属纳税人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均为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当地国家税务局的监督和管理。汇总纳税的具体监管范围有如下几种情况:
1、由核心企业或集团公司合并缴税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
2、由总机构统一缴纳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3、由规定的纳税人集中缴税的铁道、邮电、民航、电力、烟草企业及其成员单位。
4、其它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非上述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汇总纳税的监管级次
1、实行合并缴税的企业集团以集团和所属的各个汇缴成员企业为单位进行纳税申报和监管。
2、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以省、市(地区)、县级分行、中心支行、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下同)以及单独核算的营业部直属分行为纳税申报单位和监管单位;其它实行汇总缴税的商业银行以分行、支行为纳税申报和监管单位。
3、华夏证券、南方证券、国泰证券、海通证券等证券机构以独立核算的证券部为纳税申报单位和监管单位.
4、中国人保集团所属的省、市(地区)、县级分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以所属的分支公司及在各市(地区)设立的办事处为纳税申报和监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