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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执行市政府京政发[1986]127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执行市政府
京政发[1986]127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京劳仲复[1997]第10号 1997年1月15日)


海淀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京政发<1986>127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京政发<1986>1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同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附农民合同制工人名单”。其中所称谓的劳动合同应为集体性质的劳动合同,合同书附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名单应为集体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所在地的劳动部门)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代表者和管理者。国有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并依据《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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