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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工伤保险费提取基数,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进行核定,企业开户银行予以扣缴,存入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利息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84%用于工伤职工本人待遇发放,其中包括工作医疗费、伤残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补助金、护理费、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修理费、安家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作为风险储备金,用于较大的突发事故补偿,7%用于发展康复事业,3%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和宣传科研费,2%用于工伤保险管理费,2%用于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鉴定经费。
  第三十五条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属于非统筹项目的,由企业按现行规定支付。

第六章 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第三十六条 工伤保险应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紧密结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采取宣传、教育、检查监督等措施,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使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减少工伤与职业病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 以工伤保险基金为主,通过争取民间赞助等形式筹集资金,兴建工伤职工疗养院和职业康复中心,帮助伤残职工恢复体能或者补偿功能。
  第三十八条 对需经专门培训才能提高或者恢复劳动能力的工伤残疾职工,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要积极组织进行专门培训,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康复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实行全市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收缴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确定工伤补偿;
  (三)与有关医院和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同,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事业;
  (四)进行工伤保险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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