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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四)工伤评残为一至三级的全残职工的护理费标准是:一级伤残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发给,二级伤残按40%发给,三级伤残按30%发给。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负伤评残为一至四级的,本人如不愿执行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待遇的,可一次性享受下列待遇:
  (一)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发给相当于本人60个月工资,二级伤残发给相当于本人54个月工资,三级伤残发给相当于本人48个月工资,四级伤残发给相当于本人42个月工资。
  (二)易地安家的,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计发安家补助费。
  (三)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标准计发5年的护理费、医疗费和辅助器具修理费。
  第二十二条 工伤评残为五级、六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6个月、14个月本人工资。本人自愿退出工作岗位,可按月发给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本人自愿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另行择业的,分别发给相当于12个月、10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三条 工伤评残为七级至十级的,企业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的,并享受下列待遇:
  (一)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七级相当于本人12个月工资,八级相当于本人10个月工资,九级相当于本人8个月工资,十级相当于本人6个月工资。
  (二)因伤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企业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该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休息治疗的,按本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四)本人愿意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另行择业的,可分别加发相当于本人8个月、6个月、4个月、2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因工死亡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职工死亡时6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发给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本人工资,属于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情况的,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30个月发给。
  (三)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其中:对死者配偶计发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供养的直系亲属计发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鳏寡孤独者在上述待遇基础上分别加发10%,但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如被供养者不愿享受长期待遇的,可一次性领取按上述标准计算的60个月的金额。无供养直系亲属的不享受本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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