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
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中有关财
政、税务问题的通知
(沪财外经[1997]8号 1997年1月27日)
根据我局沪财外经[1997]7号文转发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七部门发出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下称通知)的要求,经研究,现将本市对外商投资企业(下称企业)实行联合年检中有关财政、税务方面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联合年检对象
本市实行联合年检的对象为1996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企业报送部门
《通知》规定企业应向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分别报送联合年检材料。根据本市情况,经研究,企业需向财税部门报送的联合年检材料一并报送至其主管税务部门,由各主管税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
三、联合年检材料
1、年检报告书。企业报送的年检报告书可为复印件,但字迹、数字须清晰,并加盖企业公章。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税务登记表。
4、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可为复印件,但需清晰。
5、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为1996年度的年度会计报表,会计报表不得为复印件;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指注册会计师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1996年度查账报告,亦不得为复印件。
6、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可为复印件,但字迹必须清晰。因本市尚未开展财政登记工作,故财政登记证(副本)略去。
四、联合年检程序
主管税务部门在收到所属企业报送的年检各项材料后,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对企业报送的材料不符要求的,应予以退还,由企业重新填报后报送;符合要求的,应填写“1997联合年检年报受理登记表”(附表一(略))。经审查合格的企业,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验讫章,及时退还企业,并填写联合年检审查意见反馈书“A”(附表二(略))。对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主管税务部门拟不予通过年检的,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不予盖章,并填写联合年检审查意见反馈书“B”(附表二(略))。“联合年检审查意见反馈书”一般应在企业报来材料后的10日内通知企业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报告书上已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