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
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18号 1997年2月3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3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乡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合作联社、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均简称信用社)开支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须由信用社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允许在税前列支。具体审批权限:每项费用年支出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各级国税局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由各地、市国税局审批。
固定资产装修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作为递延资产处理,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二、信用社购置运钞车的费用,经地、市国税局报省国税局审批后可在安全设施(防卫)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