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
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皖国税所[1996]488号 1996年11月13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6)8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文件的规定,对汇总纳税的保险企业实行就地汇缴纳税检查。从1996年1月1日起,从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的中保人寿保险、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就地纳税检查查补所得税率为33%。
各地对保险部门进行汇缴检查时,1996年计税工资按人均月工资550元列支,超支部分一律作为计税所得,并按规定补征中央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