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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失效]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生育保险费,按税务管理归属分别由市、区社保局负责收取;
  (四)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费,由所在区社保局负责收取。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项生育保险费的收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季开具托收单委托开户银行以工资同等顺序向企业收缴,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设立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
  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生育保险费的具体收取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生育保险条件与待遇

  第八条 凡参加特区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女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二)工作年限一年以上或在失业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间。
  第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生育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上年度特区企业职工月人平工资计发。
  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含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按上年度特区企业职工月人平工资为基数2个月计发;剖腹产按4个月计发;属计划内生育的死胎引产(7个月以上)的,按2个月计发。
  第十条 生育保险待遇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持女职工《身份证》、《生育证》、婴儿出生、死胎引产、剖腹产(附产时医院病历摘要)、享受产假待遇等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和《生育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于月末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及职工的实际,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将涉及生育的其他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合并,作为生育待遇发给女职工。生育待遇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九条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章 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分级储备,市、区适当调剂的办法。各区按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5%提留储备金,其中3%留区,2%上交市,用于调剂。各区上交市的储备金,由市社保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在开户银行提取。
  第十二条 市、区社保局按生育保险基金筹集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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