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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
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皖国税所[1996]520号 1996年12月2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 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对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必须进行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就地审查,审增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一律就地补征中央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纳税申报表实行一个季度向国税机关报送一次,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各级国税机关根据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就地检查中央企业汇总纳税情况,各汇总纳税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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