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国家
土地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工
业系统盘活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意见
(沪经企[1997]63号 1996年12月9日)
为贯彻落实市府1996年31《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征收税费的问题》会议纪要和沪府发[1996]60号文《市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规范管理工业系统各控股集团(总)公司对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经市经委、市国资办、市房地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研究,现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一、范围与对象
各控股集团(总)公司(以下称试点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向市经委提出要求列入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包括存量国有土地资产注入方式实施财政空转投入,企业批租用地的,以下称“空转”)申请,并抄送市国资办、市房地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经委根据各试点企业集团的申请,与市国资办、市房地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列入试点范围。
二、“空转”的主体和方法
1.“空转”的申请、实施的主体为试点企业集团。
2.各试点企业集团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可以提出一批或分期分批、全部或部分实施“空转”的请求。
3.各试点企业集团应制定盘活企业国有房地产规划及实施“空转”的工作计划上报市经委,并抄送有关部门。
4.各试点企业集团应按照本市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征收税费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请市房地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核准,经实施“空转”后,享受有关“空转”的优惠政策。
三、“空转”的内容
各试点企业集团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属工业企业房地产进行调查分析,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确认并报市经委备案后,按沪府发[1995]6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
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工业用地评估价以每平方米1000元,由市房地局与试点企业集团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财政局、市房地局按照核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通过支票背书方式进行“空转”。存量国有房产按市府[1995]60号文件精神办理。